7.3 灯具


7.3.1 照明灯具的发热部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0.50m,小于0.50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7.3.2 木质仿古建筑内不应设置额定功率大于60W的白炽灯和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设置荧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用不燃材料作防火隔热保护。
7.3.3 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下方应避开可燃物,且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宜小于2.5m;小于2.5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可能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他不燃材料网罩保护。
7.3.4 灯罩不应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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